泸州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款10万元《新闻》
近日,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泸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为原文: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大气、噪声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范围为二环线东段(安宁立交至泰安长江大桥)、二环线高新区段(泰安长江大桥至城南立交)、二环线纳溪段(城南立交至机场立交)、二环线西段(机场立交至蜀泸立交)和二环北段(蜀泸立交至安宁立交)以内的各街道行政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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