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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闹革命遭遇幸福的烦恼-【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9:07:34 阅读: 来源:机箱厂家

吴比较/制图  编者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遭小股东否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表达自身诉求的方式也越来越多。

不管是出于某种目的还是权益保护的需要,小股东现今已不仅仅满足于“用脚投票”来进行抗争。

然而,在这种种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天平的方向大多数是不以小股东的意志为转移的。障碍重重、门槛多多甚至无章可循的情况比比皆是。

这些都令小股东表达诉求的过程仍然“路漫漫其修远兮”,真正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依然任重道远。

在纽交所的大厅里悬挂着一条警示语:保护了最小投资人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所有投资人的利益。

与以往相比,现今国内上市公司小股东的权利已经在各种法律法规上得到了明确的体现。然而,要真正行使这些权利,小股东还面临着许多看不见的门槛,甚至遭受着上市公司的歧视。

临时提案无章可循

法律赋予了小股东多种权利,近期不断涌现的小股东征集投票权,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的临时提案,均显示出其权利意识的日渐觉醒。

虽然法律法规以白纸黑字明确了小股东的权利,但针对小股东向股东大会提案程序的具体操作,却几乎没有任何明确规定,甚至连提案所需的征集股东授权的文本格式也并不存在。正是因为这一法律上的空白,令小股东提案的效果大大折扣,甚至被某些上市公司明确拒绝,拒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由于持股分散,小股东自身很难达到上市公司3%股权这样一条具备资格的红线,因此就需要征集有相同诉求的其他股东共同提案,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用到委托授权书这一工具。

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目前已经或正在征集股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案例中,大多数委托授权书的文本都脱胎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投票授权委托书。虽然两者在授权内容方面完全不同,但在没有合法的格式文本的情况下,小股东只能暂时借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形式。

在这些临时拼凑出来的授权委托书中,除了要说明向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求委托人填上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卡号码和“截至某一日期收盘委托人持有的相应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这与股东大会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如出一辙。

但恰恰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引,拼凑出来的提案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被上市公司所接受都是未知数。与已经比较成熟的委托他人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程序相比,征集股权以提交临时提案的法定程序可以说是一片空白。

目前,上市公司的章程都依据《公司法》确定,虽然章程详细描述了股东本人或委托他人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应如何操作的内容,但却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在章程中描述小股东作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该采取何种程序,更勿论如何确定提案征集过程中的股权登记日等更为细节的内容。

没有股权登记日的明确描述,该提案的授权委托书何时可具备法律效力,这是诸多小股东面临的一大难题,而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该授权委托书,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歧视性条款限制

除了无章可循的尴尬,小股东在联合提案中还会遭遇歧视性的条款。

歧视性条款,多被上市公司或大股东用来限制小股东的提案和投票。

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不少小股东召集人在征集3%股权并提交临时提案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委托授权不符合规范要求、证明资料不齐的情况,进而有可能导致征集的持股数量少于3%,从而影响提案的正常提交。

翻阅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公司都规定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股票账户卡;而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甚至还需要股东代码卡。

事实上,作为小股东委托他人甚至是一个陌生的人出席会议,提供股东授权委托书本无可厚非,但恰恰是因为委托他人,小股东要将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股东代码卡转交给他人或陌生人代管,这一过程就会让很多小股东纠结甚至直接放弃,凑齐3%的投票权可谓是难上加难。

由于小股东需要征集股权难以达到3%的提案要求,征集股权的环节难以绕开,因此这项制度性歧视对小股东提案权的影响极为严重。相反,大股东或持股数量多的股东多数均为法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不存在证明材料上的障碍。

精确到个位的持股数

参与提案的小股东若一时粗心大意,则容易导致丧失自身的权利。

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股东将授权书中持股数量填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况。一旦股东将授权书中的持股数量填错,这就意味着该授权书成为了一张废纸。

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小股东委托他人提案,需就其所有的持股数进行委托,一般不允许出现委托股数小于或大于真实持股数的情况。

换而言之,如果股东本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不需要向上市公司提供自身持股数量的说明,而委托他人参与就需要依据委托书中的要求,提供准确的持股数字,这一数字要精确到个位。

据了解,上市公司要求小股东授权委托他人时提供精确的持股数,是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以免出现小股东委托部分股权投赞成票、再同时委托另一部分股权投反对票的情况。

内容审查限制

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小股东提案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这也隐含着种种不公平。

事实上,是否需要提供准确持股数量还只是歧视性政策的一部分。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小股东提案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这也隐含着种种不公平。

近期发生的某上市公司以侵害其他股东利益为由,拒绝接受小股东推举的独立董事,这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注脚。

虽然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章程中都明确,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要求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但是,审核临时提案是否符合要求的权力,却基本上都落到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手中。由于董事会成员大多是由持股较多的股东推荐,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提案都需要通过董事会的内容审查,则大股东显然具有小股东不可比拟的优势。

小股东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近年以来,随着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合理诉求的态度日渐开放,加之监管层积极促进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间的良性互动,中小投资者采用通过联合的方式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议案的案例逐渐增多。

不过,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门槛和障碍,令中小股东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烦恼。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热情将被挫伤,而那些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虽然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每家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授权委托格式、内容审查程序等等相关细节性问题都做出规范,但在上市公司章程层面,将这些具体细节明确应不是难事。然而,至今尚未有上市公司考虑小股东行权的这一难点,进而出台更为详细的指引。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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