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继承人
刘强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刘小华借款80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2013年3月1日,刘强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车辆、房屋等若干。刘小华遂向刘强的妻子谢燕主张该笔借款,谢燕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对于债权人刘小华有没有权利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谢燕为被告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不一,笔者认为应当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立场出发及双方之间的厉害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在法律适用方面,虽然刘强死亡时所欠债务尚未到期,但刘强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要求刘强履行欠条上的债务已不可能。换言之,作为一方当事人刘强的死亡造成该借条名存实亡,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就不能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已不能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同时,在本案中,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减轻当事人诉累出发,如果仍按借条所载时间履行,那么遗产如何处理?先继承则会导致债权人债权实现更加困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先提存则会导致增加额外的费用。本案中,刘强死亡后,谢燕以借款主体并非本人为由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刘小华仍不能主张权利则会利益受损。
其次,刘小华与谢燕之间就继承与偿还债务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刘小华能以谢燕为适格被告进行起诉。
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这些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这些财物中实现。那么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刘小华与债务人的继承人谢燕之间就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既然双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债权人就有权直接起诉遗产继承人。
综上所述,谢燕是适格的被告。即使该债务未到期,刘小华仍可以起诉谢燕,要求谢燕还款。但是还款数额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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